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徐東川(即立宸企業社) 相 對 人 吳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