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陳景立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玉勳
- 被告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佳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翁玉勳 相 對 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景立 人 相 對 人 陳佳琪 賴泓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427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見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卷第5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 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退還,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裁判費為4萬8000元(計算式:144,000÷3=48,000),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與聲請人,並依同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