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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周建佑
相對人
寶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慧玲
相對人
人 之9
相對人
胡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卷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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