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周建佑
- 相對人
- 寶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慧玲
- 相對人
- 人 之9
- 相對人
- 胡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卷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