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相對人
- 基隆紙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鄭文昭
- 相對人
- 王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一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計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計新臺幣60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8年度存字第18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同意書、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