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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

聲請人
李澤汝
相對人
昱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應增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2行中關於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第7行關於「105年度全字第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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