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73號聲 請 人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歐多客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漢輝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四八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6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874號提存事件提 存,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56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並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聲字第644號裁定以公示送達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提存書、假扣押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庭函、民事撤回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皆影本)、本院准予公示送達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新加坡商歐多客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濟部以民國106年8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632031380號函廢止認許,且 未指定清算人,此有相對人公司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以相對人分公司經理人賴漢輝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聲請,其法定代理權並無欠缺,合先敘明。 四、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次查聲請人撤回執行後,聲請本院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