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邱誠隆 相 對 人 天大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90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確 定,此有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可稽(107年度 重訴字第900��卷㈡第157-165、169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40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萬67元(計算式:60400×1/6=10067、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