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廖麗珠、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武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廖麗珠 高國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欽煌 相 對 人 周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武雄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204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泰 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被告即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武雄連帶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40號判決駁回 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 更㈠字第34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高國隆負擔百分之五十三、被上訴人即聲請人廖麗珠負擔百分之四十四,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 第188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第一審之訴 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 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武雄連帶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判決駁回上 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上開判決業於107年11月7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是以,全部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按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7,400元,因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未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判決不 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而先行確定,該部分訴訟費用10,722元(計算式:357,400×(1-53%-44%)=10,722,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即應由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嗣後確定之第一審裁判費346,678元(計算式:357,400-10,722=346,678),則由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百分之七十七即266,942元(計算式:346,678×77%= 266,942),餘79,736元(計算式:346,678-266,942=79,736)由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武雄連帶負擔 ,綜上,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7,664元(計算式:10,722+266,942=277,664),相對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武雄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9,736元,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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