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11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田有之
代理人
呂書瑋
相對人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相對人
相對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適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出具之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保證書,保證金額新臺幣壹億元整,保證書字號FAHDGL-07838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重新發包價差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為撤銷假扣押,曾出具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保證書在案(保證書字號:FAHDGL-07838號);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經記載於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第一項,有該和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原卷審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