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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相對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隆豐營造股份有
相對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逾期保留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逾期保留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038元(見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03號卷第3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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