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賸
- 相對人
-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八年度存字第三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免為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716,520元,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2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