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李麗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判決,提供新臺幣2萬7604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1593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及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因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受取權人同意返還。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返還清償提 存案件之提存物,應由法院提存所受理之。經調閱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593號提存案卷,聲請人係為向相對人清償租金而辦理提存,非法院得受理之擔保提存物返還事件,從而,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