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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聲請人
薩摩亞商夏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廷
相對人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專案價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付給付專案價款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判決駁回對人之上訴,廢棄原第一審部分判決,並諭知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㈡第54頁)。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20元(計算式:500+7320=7820,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號卷第12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52號卷㈠第5頁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第二審聲請人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合計共9320元(計算式:7820+1500=932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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