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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
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魯家業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399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3萬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6年度存字第49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已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魯家業業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發現死亡,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魯家業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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