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顏嘉瑩
- 相對人
- 倢呈科技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淑琴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林志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二五O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萬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25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制強制執行事件,並聲請鈞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等情,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民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10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744號、107年度存字第2509號及108年度司聲字第266等卷宗審核,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因聲請人全部撤回,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應認訴訟終結,聲請人復已聲請法院命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