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6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69號

聲請人
施敏欽 臺北北門郵局第367號信箱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二六O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民事判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提供新臺幣(下同)11萬1569元,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607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因前開訴訟聲請人已受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75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為證。

三、經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607號、107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及108年度司聲字第375號等卷宗審核,兩造間之訴訟確已終結,聲請人復已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案件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6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