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8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敏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