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 聲請人
-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建忠
- 相對人
-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