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萬發
相對人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28元。又本院於108年7月10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6,225元(計算式:18,028乘以0.9=16,2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