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22號聲 請 人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萬發 相 對 人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28元。又本院於108年7月10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6,225元(計算式:18,028乘以0.9=16,2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