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 聲請人
-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萬發
- 相對人
-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28元。又本院於108年7月10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6,225元(計算式:18,028乘以0.9=16,2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