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茂榮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隆
- 巷00弄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8 年度國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並於109年3月20 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