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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林欣苑

  • 被告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康寧顯示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WON-KYU PARK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寧顯示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N CHEE SHAN ADRI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下同)47,75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8,432元,上訴人僅繳納633,516元,尚欠14,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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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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