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CORNING PRECISION MATERIALS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WON-KYU PARK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寧顯示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 CHEE SHAN ADRIAN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智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下同)47,75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8,432元,上訴人僅繳納633,516元,尚欠14,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