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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請求營業讓與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賢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ECHNO MEDICA CO . , LTD .等間請求營業讓與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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