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營業讓與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賢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ECHNO MEDICA CO . , LTD .等間請求營業讓與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