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賢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ECHNO MEDICA CO . , LTD .等間請求營業讓與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