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王翌妃
- 聲請人
- 王翌竣
- 共同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徐胤真律師
- 相對人
- 陳金能
- 相對人
- 陳河彬
- 相對人
- 陳河楷
- 共同代理人
- 方怡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
家訴字第150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萬元($4,000,000)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以下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基於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就確認關於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無效,相對人卻據以將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渠等名下,業已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及繼承回復訴訟,現由本院以 106年度家訴字第150 號審理中,爰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系屬事實之登記。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在卷,且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對結果,相對人業已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在案,而聲請人於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146條規定,訴之聲明第
2、3項為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回復公同共有,雖有釋明,惟聲請人之釋明尚有未足,應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確有致該房屋與其坐落基地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實務上雖有認與不能利用同額金錢所受之損害相當,而核定不動產價值並比照法定遲延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參考實務辦案期限為4年4 個月,據以計算相對人在此期間內可能受有之損害,末以同類事件中假扣押酌定擔保金額通常為三分之一,而以上述方法定擔保數額,固非無憑。惟本件兩造已經具狀陳述對擔保金之意見,經綜合兩造陳述、不動產現值,目前市場不動產交易熱度、本件不動產未來交易可能性、市場目前有效利率、本件審理難度及審理期間等,復考量擔保金額目的在保障相對人權益,認本件酌定四百萬元應足保障權益,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地號/建號及地址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 │ │ ├──┼────┼─────────┼───┼────┼─────┤ │ 1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80.81 │全部 │陳河彬 │ │ │ │675地號 │平方公│ │ │ │ │ │ │尺 │ │ │ ├──┼────┼─────────┼───┼────┼─────┤ │ 2 │建物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239.4 │全部 │陳河彬 │ │ │ │311建號即 │平方公│ │ │ │ │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尺 │ │ │ │ │ │復興路90號 │ │ │ │ │ │ │ │ │ │ │ ├──┼────┼─────────┼───┼────┼─────┤ │ 3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40.22 │全部 │陳河彬 │ │ │ │681地號 │平方公│ │ │ │ │ │ │尺 │ │ │ ├──┼────┼─────────┼───┼────┼─────┤ │ 4 │建物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79.8平│全部 │陳河彬 │ │ │ │314建號即 │方公尺│ │ │ │ │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 │ │ │ │ │ │復興路94-1號 │ │ │ │ ├──┼────┼─────────┼───┼────┼─────┤ │ 5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5.4平 │全部 │陳河彬 │ │ │ │676地號 │方公尺│ │ │ ├──┼────┼─────────┼───┼────┼─────┤ │ 6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2.53平│全部 │陳河彬 │ │ │ │682地號 │方公尺│ │ │ ├──┼────┼─────────┼───┼────┼─────┤ │ 7 │土地 │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85平 │1/4 │陳河楷 │ │ │ │二小段799地號 │方公尺│ │ │ ├──┼────┼─────────┼───┼────┼─────┤ │ 8 │建物 │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10.1 │全部 │陳河楷 │ │ │ │二小段414建號即 │平方公│ │ │ │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尺 │ │ │ │ │ │路2段175巷37弄2號3│ │ │ │ │ │ │樓之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