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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8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判決,於108年8月20日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萬1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等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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