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3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陳映良律師 被 告 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榮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