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5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