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8號原 告 麥普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欣維 被 告 王老吉茶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白志成為被告王老吉茶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孟萱,現已變更為白志成,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茲因白志成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其既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