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6號
- 原告
-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 被告
-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6,7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