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告
石鉅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華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
被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輝豹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