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設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原 告 旭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柒萬玖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