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設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被 上訴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被 上訴人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返還財 產設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萬9,809元(即判決附表所示財產設備,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契約之價額為7,847萬9,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萬3,936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