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
- 上訴人
-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泓
- 被上訴人
-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法源
- 被上訴人
-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萬9,809元(即判決附表所示財產設備,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契約之價額為7,847萬9,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萬3,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