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李榮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誼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久億工程行即周泉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審就被上訴人所提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426,4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本訴部分,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20,771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就上訴人所提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6,891,754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反訴部分,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3,373元,及自108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0年1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220,771元及法定利息部分廢棄 ,並改判將被上訴人之請求駁回,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220,7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6,132,385元及法定利息,乃就其所受一 部敗訴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是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6,132,3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12,44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9,765元+反訴部分92,679元=112,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