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賢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效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613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2,086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效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613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2,086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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