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8號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效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613元,應徵第一審反 訴裁判費32,086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