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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8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效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613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2,086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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