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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岩田地崎建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岩田圭剛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姜衡律師
被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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