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0號
- 原告
- 岩田地崎建設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岩田圭剛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衡律師
- 被告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