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捷翔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唐介人、麗庭莊園有限公司、殷維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4號 原 告 捷翔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介人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峯律師 被 告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維雄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