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之
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
上訴,請求原判決駁回其請求之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新臺幣(下同)9,549萬3,936元及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6,350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