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4號原 告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被 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萬0,301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