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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鉅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善科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起訴請求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

130萬5,676元本息,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僅命被上

訴人應給付727萬0,284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對

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

廢棄,前項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894萬4,278元本息

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407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

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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