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鉅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善科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起訴請求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
130萬5,676元本息,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僅命被上
訴人應給付727萬0,284元本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對
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
廢棄,前項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894萬4,278元本息
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407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
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