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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松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匯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森營造工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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