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松吉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源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匯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森營造工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