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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奧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國醫療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23萬2357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萬5968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8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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