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17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民國109年2月27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8,0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