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江宗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原 告 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德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溫育禎律師 被 告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理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應予更正補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至其地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部分則均詳列如本裁定),係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