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 原告
- 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宗德
- 訴訟代理人
- 何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育禎律師
- 被告
-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章塘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 被告
- 理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至其地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部分則均詳列如本裁定),係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