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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7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賢德

原告
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德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被告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告
理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稱(至其地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部分則均詳列如本裁定),係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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