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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陳智暉

  • 當事人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本訴與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紙存卷足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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