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羅苡婷
原告
賴其均
原告
賴威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告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被告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通知原告提出本件建造執照所列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異動索引表;通知被告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擔任本件建造執照起造人之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