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羅苡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原 告 羅苡婷 賴其均 賴威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被 告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被 告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通知原告提出本件建造執照所列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異動 索引表;通知被告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擔任本件建造執照起造人之依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