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維賢
- 上訴人
-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維賢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羅苡婷、賴其均、賴威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2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