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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智暉

上訴人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上訴人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羅苡婷、賴其均、賴威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2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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