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維賢、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陞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上 訴 人 合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賢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羅苡婷、賴其均、賴威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2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