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3號
- 原告
- 呂志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瑛琦律師
- 被告
-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堯
- 被告
- 詹希達
- 被告
-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洛凡
- 被告
- 王川傑
- 被告
- 金以容
- 被告
-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福
- 被告
- 何雨蓮
- 被告
- 黃瀞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宜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何宗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