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法定代理人
林敬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1

2月31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

幣(下同)2,674萬1,892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

訴人對前開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原判決命其給付超過

673萬1,083元本息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則其上訴利益為2,001萬0,8

09元【計算式:2,674萬1,892元-673萬1,083元=2,001萬0,809元

,至於上訴聲明中關於利息請求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0,01

4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