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胡巧蓉、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潘士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巧蓉 被 上訴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人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 萬9,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