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江進北即巨大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108年度建字第2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0萬3478元及利息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380萬347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2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108年度建字第2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0萬3478元及利息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380萬347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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