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江進北即巨大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江進北即巨大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108年度建字第2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0萬3478 元及利息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380萬3478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