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江進北即巨大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108年度建字第2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80萬3478元及利息之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380萬347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