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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告
見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成昕蓉
訴訟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汪道涵
被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4條第13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卷第13頁,下稱司促字卷),是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1月25日簽訂系爭合約,被告將無縫PVC耐磨地毯及牆面貼PVC牆毯工程項目(下稱系爭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採實作實算方式計價。嗣原告於107年11月2日已將系爭工程完工,並結算系爭工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187元,然被告迄今僅支付507,142元,就尾款874,045元,原告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74,04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4,045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均不爭執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工程由其承攬,兩造並訂定系爭合約,採取實作實算工程款,且系爭工程已於107年11月2日完工;被告已給付工程款507,142元,尚欠尾款874,045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合約、請款單、被告所開立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等為證(見司促字卷第8-17頁、本院卷第27-31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頁),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自得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向被告請求874,045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74,045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16日(見司促卷第2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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